岳父母出资购房,离婚时为男方追回女方控制的卖房款

贾大爷与安大娘系贾女士父母,贾女士与贺先生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,2004年5月登记结婚,2006年5月生育一女贺小妹。贺小妹出生后,贾大爷和安大娘从老家来到北京与贺先生、贾女士、贺小妹同住。由于婚前缺乏了解,婚后双方争吵不断,夫妻感情淡漠。贺先生声称,近两年,贾女士借口与人合伙做生意,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。2013年3月,双方正式分居。

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,贾女士及其母亲一直在经营服装生意,公司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成员生活支出。

2007年,贾女士与人合作投资了一家服装公司A,贾女士占股80%,实际由贾女士经营。2009年11月,因经营不善,贾女士注销了该公司。

2009年7月,安大娘成立了一家服装公司B,公司一直亏损。2011年,贾女士和贺先生以西坝河房产作抵押,供贾大爷、安大娘向银行贷款312万元,用于B公司的经营。后来,贾女士与第三人交往过密,贺先生并不知情。贷款期限已到,贾大爷、安大娘未按期还款,为避免西坝河房产被拍卖,贾女士借款200万元,贺先生借款120万元,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320余万元。

双方婚后购买了两处房产,贾女士父母有出资,登记在贾女士名下,但贷款由夫妻双方偿还。

2007年6月22日,贺先生与贾女士购买了朝阳区双桥房产,登记在贾女士名下,夫妻共同还贷。2009年9月,双方售出该房,得款154万元,房款中有28万元用于偿还该房屋贷款,50万元用于偿还贾女士婚后经营公司所欠债务,剩余76万元由贾女士支配使用。

2007年12月25日,贺先生与贾女士购买了朝阳区东大桥房产,其中首付58万元,贷款80万元。其中,首付款大部分由贾女士父母出资,贾女士及贺先生还贷。2011年,该房屋贷款已还清。2013年2月,贾女士与贺先生将西坝河房产出售,得款642万元,其中偿还安大娘的B公司经营债务320余万元,剩余房款312万元,贺先生持有65万元,双方共管账户80万元,贾女士持有167万元。

2013年3月,贾女士与贺先生曾经协议离婚未成;2013年9月,贾女士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后于12月撤诉,获法院同意;同月,贺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要求分割卖房款,并主张对贾大爷、安大娘拥有320万元债权。在离婚诉讼中,贾女士的父母贾先生、安大娘认为西坝河房产属于同住家人全体共有,提起分家析产之诉,并主张贺先生、贾女士应共同承担老人们为家庭日常支出所负的50万元债务,归还老人为郑小妹支付的抚养费约10万元。

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贺先生与妻女、岳父母同住,岳父母对家庭的购房、日常支出、公司经营均有出资,并为此负债。贺先生与贾女士离婚时,房产归属和债务承担就成了同住家庭成员的纠纷了。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贺先生的利益,我们将诉讼的主要方向放在了女方持有的卖房款上,最终为男方追回房款。

案件结果

分家析产纠纷:西坝河房产属于贺先生、贾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,贾大爷、安大娘的出资可作为债务另行主张权利;贾大爷、安大娘所负50万元债务,因二老随贺先生、贾女士共同生活,该项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,由四人平均负担;贾大爷、安大娘要求返还郑小妹抚养费的诉求,不属于分家析产诉讼案由,可另行起诉解决;

离婚纠纷:贺先生、贾女士离婚,郑小妹由贾女士抚养;贾女士支付贺先生夏家园房产房款38万元、双方共管账户下80余万元由贺先生所有,贾女士还需支付贺先生约11万元房款差额;320万元债权涉及第三人,法院不予处理,贺先生可另行主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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